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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上海!上海居转户管理新规!户口迁入迁出有重要变化!

栏目:居转户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4-17 来源:网络

落户上海!上海居转户管理新规!户口迁入迁出有重要变化!

(落户上海!上海居转户管理新规!户口迁入迁出有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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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1

  

房屋买卖后,上家户口可被直接迁出

  

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这次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举重若轻,直接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将卖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不影响新房主的落户。上海公安的这种有担当的行政管理创新,在全国也在先行之列。

  

亮点2

  

明确划定可迁入房屋户口的亲属范围

  

《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热点问题权威解读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来源:劳动报编辑:左边鲁申君右边

  

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4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

  

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

  

同时,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可以依职权注销其户口。

  

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

  

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对于不符合落户本市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父母关系,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凭个人户口卡可以办理相关社会事务。

  

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下列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五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

  

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事项。

  

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设立家庭户,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迁入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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