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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圳留学生创业政策_留学人员创业就业政策解读?

栏目:留学生入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7-11 来源:网络

2016深圳留学生创业政策_留学人员创业就业政策解读?

(2016深圳留学生创业政策_留学人员创业就业政策解读?)

  篇一:2016年创业就业就业办宣传政策(最后)

  鼓励创业优惠政策:

  1、大中专学生创业可申请5000元开业补贴。大中专学生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二、

  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2、登记失业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随军家属

  5、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三、

  申请流程

  (一)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二)符合身份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在首次补贴申请之前全部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核实,并提供合伙协议。

  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身份证明资料。对于资料完备的,当场受理并查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即办,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无法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核实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三)符合身份条件且满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和补贴申请资料,在进行身份核实的同时一并提出某一项自主创业补贴申请。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四)通过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且符合《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二)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我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年度有效。非当年度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身份证明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创办实体单位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纳税证明或民办非企业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完成身份核实后,未提出自主创业补贴或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一)初创企业商事登记成立超过3年的;

  (二)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毕业超过5年的;

  (三)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五)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六)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户籍迁出的。

  六、其他说明

  (一)自主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

  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残疾人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其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身份核实后,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三)以“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申请身份核实,属于独资创办初创企业及本人创办合伙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完成初创企业商事登记;属于后续入伙、入股合伙初创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签订增加合伙人的合伙协议,或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合伙协议书及股东变更登记表应在申请身份核实时一并递交)。

  (四)毕业学年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可申请并享受初创补贴、场租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能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在毕业学年内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需在其毕业后,提出下一期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携带“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要求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一并进行身份核实。身份核实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对其剩余补贴的时段进行再次核定。

  篇三: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2000-12-01]

  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

  70号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办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

  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者享有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第六条

  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建立、完善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二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予以适当资金支持;三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以上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引智办共同制定。资金拨付由市科技局、人事局共同审批。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和本人护照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来深从事科学研究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1、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2、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的,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它行业适当放宽。

  3、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

  约定执行。

  第九条

  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进入园区内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入园企业由市高新办和市引智办共同审定。

  第十条

  对深圳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市引智办会同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获奖者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奖者同时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中银奖、市青年科技奖。

  第十一条

  来深创业、工作,并愿意落户的留学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留学回国人员可凭市引智办开具的证明直接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经市科技局确认的持有重大科技发明成果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调动时不受调干、调工指标限制并免调干、调工考试。凡来深入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确有困难,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属教师、医护人员的,由市、区教育、卫生部门协助解决;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前的工龄,按《深圳经济特区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缴交后,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办理完本人、配偶的落户手续后,即可向市住宅局申请购买一套微利商品房。

  第十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市引智办开具的证明,由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

  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的随归子女,优先安排在市、区两级的外语学校就读。在三年语言适应期内初中毕业升入高中时,在全市统一文化考试中降低10分投档。

  第十七条

  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再出国(境)手续,优先为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保证其来去自由。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员工出入国(境)手续,由市科技局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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