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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回执登记日期不对怎么办

栏目:深圳居住证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14 来源:网络

居住证回执登记日期不对怎么办

(居住证回执登记日期不对怎么办)

  办临居住证呀

  【发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圳市民政府令第185号

  【发布期】2008-05-22

  【效期】2008-08-01

  【失效期】-----------

  【所属类别】规

  【文件源】深圳市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

  (深圳市民政府令第185号)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务议审议通现予发布自月1起施行

  市许宗衡

  二○○八五月二十二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

  第章总则

  第条保障居民合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口管理促进口信息化建设实现口与经济、社、环境、资源协调发展根据关律、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

  第二条深圳市内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办

  第三条深圳市内居住非深圳市户籍员应按照本办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深圳市公安机关(简称市公安机关)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其关部门派机构、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及其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流口与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规定做居住证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便民原则委托流口与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社区工作站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区公安机关应通公告等式告知本辖区居民办理居住证办理式办理点

  公安机关受委托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组织统称受理机构

  第五条实行居住证制度应体现统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保护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统规划、别建设原则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居住证信息管理、劳业登记、租屋综合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监督各部门做相关信息采集、管理保护工作各部门相关信息通全市统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七条市、区政府各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居住证制度实施提供保障逐步扩居住证使用功能

  积极支持鼓励其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居住证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八条深圳市内居住七非深圳市户籍员应办理居住登记

  按规定应办理居住登记员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居住登记由受理机构负责办理办理、变更居住登记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用单位或者校提供住所员由用单位或者校别用单位、校所或者住所所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规定外员由本居住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委托代办理

  受理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通网络、电、传真等式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通网络、电、传真等式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应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受理机构应收申请起五工作内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条房屋所或者承租非深圳市户籍员提供居住条件应三内督促居住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七仍未办理居住登记房屋所或者承租应向受理机构报告居住员情况

  第十二条办理居住登记应交验身份证或者其效身份证明

  已经取居住证应交验居住证

  与房屋所或者承租共同居住员办理居住登记应提交房屋所或者承租身份证明;与非深圳市户籍承租共同居住应交验承租居住证

  第十三条办理居住登记受理机构应具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居住用单位或者校提供住所员已经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已经取居住证用单位或者校应自招(聘)用或者居住起三工作内向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证明或者居住证并办理居住址变更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外员居住址发变更应变更起三工作内向新居住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证明或者居住证受理机构应即变更其居住址信息

  第十五条列情形按规定办理登记:

  居住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员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住院医员办理住院登记;

  (三)救助站流浪、乞讨等居定所员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前款规定登记除与公安机关实行实联网外登记单位应办理登记三工作内登记情况提交公安机关

  第三章居住证申办与发放

  第十六条深圳市内居住三十、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非深圳市户籍员应申办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员及居住未满三十非深圳市户籍员申办居住证

  第十七条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居住证办理申请并受理申请信息传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居住证《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居住证》

  《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居住证》证件式致根据本办规定通信息管理相互转换

  第十九条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列条件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深圳市业包括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经济组织;

  (二)深圳市内拥所居住房屋产权;

  (三)符合深圳市关办理才居住证、海外才居住证条件;

  (四)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深圳市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市政府规定其情形

  已满六十周岁非深圳市户籍员深圳市全制办机构接受教育非深圳市户籍申办居住证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符合本条第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非深圳市户籍员发给《深圳市临居住证》

  第二十条申办居住证应交验身份证或者其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

  申办《深圳市居住证》应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业提申请提交合注册单位提供业证明或者申请所投资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二)拥物业提申请提交申请所居住房屋《房产权证》或者其产权证明资料;

  (三)才、海外才身份申请居住证提交市政府关部门具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别发给才类居住证、海外才类居住证;

  (四)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申请提交市政府关部门具项目确认材料;

  (五)习提申请提交办机构具习证明;

  (六)市政府规定应提交其资料

  受理机构受理居住证申请二十至四十九周岁已婚育龄妇应核查其现居住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具近三月效《广东省流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简称报告单)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孕情检查并具报告单其离异、丧偶、符合育政策待孕实施绝育措施及提供现居住社区工作站具属免查象内容报告单

  第二十条取《深圳市临居住证》符合第十九条第款、第二款规定情形按前条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申请直接转《深圳市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用单位应与招(聘)用员建立劳关系起三十内所招(聘)用员办理业登记并受理机构其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招(聘)用员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

  深圳市全制办机构接受教育员由办机构统申请办理居住证

  其员由本申请办理居住证委托代办理受委托代办居住证应提供委托委托证明材料

  未由其监护或者监护委托其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受理机构接办理居住证申请材料齐备应受理并具执;材料齐备应场性书面告知应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符合第十九条第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办理《深圳市临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接申请材料应审核符合办理居住证情形受理申请至发证超十五工作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遗失申请补领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申请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制作实行证制由公安机关负责签发《深圳市居住证》自签发起效期十;《深圳市临居住证》效期六月;居住证效期满需要延期持证应效期满前十五内申请延期《深圳市居住证》每延期十《深圳市临居住证》每延期六月居住证效期届满未延期自终止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冒用居住证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

  任何单位非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依照关规定收取居住证工本费

  初申领居住证工本费由政府申请各承担半

  居住证延期《深圳市临居住证》转《深圳市居住证》或者《深圳市居住证》转《深圳市临居住证》收取费用

  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持证承担

  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居住证使用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实行证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赁、劳社保、计划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内容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充研究、发并逐步完善居住证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使用

  增加居住证使用功能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取居住证员深圳市享权益:

  免费享受公共业服务机构提供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参加政府部门提供各类免费培训;

  (三)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

  (四)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五)实行计划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家规定计划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六)符合市政府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凭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凭居住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八)市政府规定享其权益

  第三十条取《深圳市居住证》员除享本办第三十条规定权益外深圳市享权益:

  按照关规定办理入港、澳区商务境手续;

  (二)按照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机车驾驶执照;

  (三)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办理;

  (四)办理期房屋租赁手续;

  (五)按照市政府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关权益;

  (六)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关社事务管理;

  (七)参加本市组织关劳技能比赛先进评比;

  (八)市政府规定享其权益

  第三十二条持才类居住证或者海外才类居住证员除享受本办规定待遇外按照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享受其才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租屋业主或者租屋管理、转租房屋租、转租给未取《深圳市居住证》非深圳户籍员期承租六十周岁深圳市居住员除外

  租屋管理包括受业主委托租或者管理租屋机构、员

  第三十四条未取《深圳市居住证》列员经流口与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核实登记短期租住房屋:

  持本单位证明深事公务、商务员;

  (二)持证或者毕业证深找工作应届毕业

  短期租住内累计租住间超三月

  短期租屋业主应每月月底短期租住员信息报送流口与租屋综合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非深圳市户籍员居住满三十仍未申办居住证其提供居住条件房屋所或者承租应报告公安机关并继续其提供居住条件;承租继续其提供居住条件租屋业主或者租屋管理、转租继续房屋租、转租给承租

  第三十六条列情形《深圳市居住证》转《深圳市临居住证》:

  依照本办第十九条第项规定取《深圳市居住证》员终止业超六十;

  (二)依照本办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取《深圳市居住证》员已转让其房产;

  (三)才类居住证、海外才类居住证效期届满未获批准延期;

  (四)创业项目终止或者已深圳市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习期满;

  (六)按规定实施效避孕节育措施虚报、瞒报本婚姻、育、节育状况计划育政策外怀孕拒落实补救措施或者计划育政策外育拒接受处理;

  (七)市政府规定其情形

  用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关系应十五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按照前条规定转《深圳市临居住证》效期内重新具备本办第十九条第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申请转《深圳市居住证》凭相应资料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深圳市临居住证》期未延期使用功能自终止《深圳市临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持证再符合本办规定居住证申请条件经申请通系统自恢复相关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依查验居住证

  公安机关或者其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示执证件查验办理单位本居住登记与居住证办理情况

  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受处罚信息关单位应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记录

  第四十条关单位员履行定职责或者居住证持提供服务依要求相关员示居住证相关员应予配合

  第四十条劳保障、口计、流口与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等部门履行职责发现违反本办规定行应及通报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公共服务机构或者金融等商业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居住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提供服务便利

  水、电、燃气、电等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应制定居住证持提供服务便利措施

  第五章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劳保障部门、流口租屋管理机构应按照律、规、规章本办规定负责信息采集、管理、维护、更新使用保证信息全面、准确、及

  教育、科技信息、事、土房产、口计、工商、质监等部门履行职责应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并通全市统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共享

  第四十四条居住证应载明持证相关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视读信息居住证内芯片载入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相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址现居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期等信息

  机读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及政治面貌、业状况、社保险、婚姻状况、计划育状况、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期)、诚信或者违行记录、联系式等信息

  居住信息采集范围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居住证持列信息发变更居住证持应信息变更起三内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二)政治面貌、户籍址;

  (三)本办规定其居住证信息

  政府关部门相关信息应通全市统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与居住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条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应建立信息保护等级、信息查询与使用授权、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应真实、准确提供居住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

  第四十八条家行政机关其履行定职责单位履行定职责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居住信息查询、使用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居住证持向受理机构查询或者授权查询本居住信息受理机构应提供服务

  第四十九条居住证持发现本居住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申请更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或者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程所获悉信息应予保密擅自披露进行买卖用于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外用途

  第六章律责任

  第五十条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单位或者未按照本办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由公安机关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按照未申报登记数每五十元百元处罚款

  租屋业主或者旅馆业业员违反《华民共治安管理处罚》行由公安机关依处罚

  第五十二条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按照数每百元二百元处罚款:

  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未按本办规定申办居住证;

  (二)房屋所或者承租违反本办规定符合居住条件员提供房屋居住

  第五十三条租屋业主或者租屋管理、转租违反本办规定租或者转租房屋由公安机关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收入总额二倍罚款

  第五十四条用单位招用劳者与劳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关系未及员工办理业登记手续由劳保障部门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或者再违反由劳保障部门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伪造、变造、骗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按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居住证数量每份百元二百元处罚款

  冒用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

  非扣押居住证由公安机关责令交并按非扣押居住证数量每份二百元处罚款

  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骗领居住证应予注销

  本条第款、第二款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依移送司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第五十条规定非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信息处千元两千元罚款并依照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直接责任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拒绝公安机关依查验居住证居住登记情况由公安机关依采取措施予处理

  用单位拒绝公安机关或者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查验居住证办理或者居住登记办理情况依照《华民共治安管理处罚》予处罚;涉嫌犯罪依移送司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政府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员未按本办规定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进行处理

  政府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定期各部门、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居住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十九条事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具体行政行服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民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所称用单位指企业、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招用与建立劳关系劳者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体

  本办所称、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本数内

  第六十条外、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区居民适用本办

  第六十二条本办实施居住证持除享本办规定权益外享市政府规定原暂住证相应权益

  本办实施前已依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效期内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规定《深圳市居住证》相应权益

  第六十三条本办自月1起施行月31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深圳市民政府令第169号)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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