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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栏目:深圳居住证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4-07 来源:网络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总则部分

  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何时正式实施?

  答:《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1月11日正式公布,2015年6月1日起在深圳全市范围内施行。

  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主要内容?

  答:条例包含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及居住登记相关服务管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向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问: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有网上服务管理平台吗?

  答:有。市民可登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查询信息并办理相关业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是如何设置的?

  答: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受理居住证申请、签注、审核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的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居住登记部分

  问:申报义务人有哪些?

  答: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上述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问:申报义务人申报居住登记有无时限要求?

  答:申报义务人申报居住登记时限分以下三种情形:

  即时申报:主要包括居住在旅馆业单位,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性服务场所的,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

  七日内申报:主要包括居住在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租赁房屋和员工宿舍的。

  十五日内申报:主要指居住在除即时申报、七日内申报房屋,

  且居住时间超过十五日的。

  问:申报时限还未到,非深户籍人员就搬离的,申报义务人还需要申报吗?

  答:属七日内申报情形的需要申报,属十五日申报情形的可以不申报。

  问:居住登记申报途径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

  问:怎样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答: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先开通居住登记账号。账号开通后,申报义务人登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进行居住登记申报。

  问:怎样开通居住登记账号?

  答: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

  请开通居住登记账号。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开通。

  问:开通居住登记账号需哪些材料?

  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问: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包括哪些?

  答:包括房产证明、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申

  报义务人资格的相关材料。

  问:即时申报情形如何申报?

  答:即时申报情形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进行即时申报,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问:到受理点怎样申报居住登记?

  答: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其所提供房屋所在地的受理点办理。申报时,应当规范完整地填写制式表格,并经申报义务人签名确认后,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表格内容及样式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领取。

  问: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需要出示哪些材料?

  答: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初次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初次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问:居住登记受理点设置在哪里?

  答:社区均设有居住登记受理点,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查询居住登记受理点分布情况。

  问:居住登记应当申报哪些信息?

  答:(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问: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是指哪些?

  答:具体指父母、配、子女及其他亲属关系。

  问:申报义务人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会受何种处罚?

  答:申报义务人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问:非深户籍人员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是否会被处罚?

  答: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问:房屋出租给无证人员的是否会被处罚?

  答:会。由公安机关按照租住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问: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发现其提供的居所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否则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问: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是否应当向房屋出租人或实际管理人提供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答: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问: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会受何种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问:2015年6月1日后,在原综管系统已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且住址未发生变化的,是否仍需要申报居住登记?

  答:需要,申报义务人可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对信息进行确认即可。

  问: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宿舍,申报居住登记账号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开通吗?

  答:不可以,应当当房屋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开通居住登记账号。

  问:房屋产权变更,房屋内已申报的居住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新申报义务人是否需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答:不需要,新申报义务人可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对信息进行确认即可。

  问:王先生是香港居民,在深圳租赁李先生房屋后,又转租给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的,由谁申报居住登记?为什么?

  答:应当由王先生申报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人无国籍、地域限制,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个人或单位均为申报义务人。

  问:张先生在深圳租赁房屋后,借给非深户籍朋友长期居住的,需要申报居住登记吗?由谁申报?

  答:需要,由房屋出租人按七日申报情形进行申报。作为承租人的张先生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朋友提供居所的,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问:小张是深户,在深租赁房屋居住,外地父母来深与张先生共同居住二个月,需要申报居住登记吗?由谁申报?

  答:需要,由出租人按七日申报情形申报小张父母的居住登记信息。

  小张是深圳户籍人员,虽然本人居住登记信息不用申报,但是应当在其父母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问:赵先生在深购买房屋后,外地父母来深共同居住半年,需要申报居住登记吗?由谁申报?

  答:需要,由赵先生按照十五日申报情形申报其父母的居住登记信息。

  问:张先生在深租赁房屋后转租给李先生,李先生转租给王先生,王先生将房屋借给非深户籍人员的朋友居住的,由谁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答:由李先生按照七日申报情形进行申报。

  问:某公司将某小区A栋第十层全部租赁下来作为公司员工宿舍,由谁申报居住登记?如何申报居住登记?

  答:由公司申报居住登记。可以选择到小区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进行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到受理点开通账号后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问:周女士在深圳罗湖和宝安区各有一套房屋用于出租的,如何申报居住登记?

  答:可以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周女士需分别到罗湖、宝安区房屋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

  也可以使用居住登记账号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账号可以通过网络或到任一房屋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开通。

  问: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夫妻双方,出租给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的,由谁申报居住登记?

  答:夫妻双方任一方申报即可。

  居住证部分

  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后原有深圳市居住证是否可以继续办理?

  答:2015年6月1日后,居住证受理点只受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相关业务申请,停止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申领、类型转换、延期、地址改写等业务。

  问:条例实施后原深圳市居住证能否继续使用?

  答:在2015年6月1日仍然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均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5月31日。

  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取得新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哪些具体权益?

  答: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问:哪些人可以申办居住证?

  答:非深户籍人员在我市居住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深圳户籍人员和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居住证办理相关规定。

  问:申办居住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非深户籍人员在深办理居住登记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办居住证:一是同时满足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即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二是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三是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

  问:申办居住证时审核的社会保险具体指哪些类型的保险?

  答:是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问:学生是否可以办理居住证?

  答: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可以“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为条件办理居住证。

  问: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具体指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

  符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申领人,在申办居住证前应当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学历学位证书备案。

  问:居住证申办途径有哪些?

  答: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

  问:怎样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

  答: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先开通居住证账号。账号开通后,申领人使用居住证账号登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申办居住证。

  问:居住证账号开通途径有哪些?

  答: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开通居住证账号。

  问:居住证账号认证后有何便利?

  答:未认证的账号可以申请办证、查询办证结果。经认证后的账号还可以办理居住证签注、换领、补领、查询本人居住登记信息等业务。

  问:如何进行居住证账号认证?

  答:申领人开通账号后,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手机号码进行账号认证;居住证持证人此前已在受理点提交过本人身份证明、手机号码的,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账号认证。

  问:如何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

  答:申领人使用居住证账号登录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个人信息,选择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问:通过网络申办的居住证如何领取?可以邮寄吗?

  答:申领人需凭本人身份证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受理点领取证件;受理点会核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发放证件。不可以邮寄。

  问: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经审核不符合办证条件,申领人需要书面答复的由哪里出具?

  答:由申请时选定的受理点出具。

  问: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件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

  问:可以到全市任一受理点申办居住证吗?

  答:不可以,应当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办。

  问:通过居住证受理点申办的居住证如何领取?可以邮寄吗?

  答:通过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申办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问:申办居住证是否需要收费?

  答: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承担。

  问:原深圳市居住证换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需要收费吗?

  答:不需要,免费换领。

  问:居住证收费业务到哪里缴费?

  答:可凭缴费单到公安派出所设置的银行POS机进行缴费,也可以到银行网点缴费。

  问:申领居住证从受理到发放需要多少天?

  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

  问:申领人办证条件未通过审核的,何时告知?

  答:审核时发现申领人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办证申请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受理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问:居住证损坏或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怎么办?

  答: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问: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该怎么办?

  答: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问:居住证如何进行补领、换领?

  答:申领人可以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证认证账号通过网络办理。

  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的居住证需要补领、换领的,应当先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签注。

  问:补领、换领的居住证多少天才能领取?

  答: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申领人缴纳工本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问:补领、换领居住证的领取方式?

  答:补领、换领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问:居住证会被注销吗?

  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

  (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居住证被注销后是否可以再次申领?

  答:可以,再次申领需缴纳工本费。

  问:居住证如何再次申领?

  答:申领人可以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证认证账号通过网络办理。

  问:再次申领的居住证多少天才能领取?

  答: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申领人缴纳工本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问:居住证成功申领后一直有效吗?

  答: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终止。

  问:居住证持证人需要签注的,应何时办理?

  答: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签注:

  持证人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需要再次签注的,持证人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再次申办签注。

  补领、换领的居住证签注时限与原证相同。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领的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签注。

  问:居住证签注途径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进行签注。

  问:居住证签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非深户籍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办居住证:一是同时满足继续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和继续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即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二是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三是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

  问:申领人提交签注申请后多久可以签注?

  答:各有关部门会在签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注条件核定,并向公安机关和各受理点反馈核定结果和依据。符合签注条件的,公安机关即时予以签注。

  问:我在规定签注时限内提交了签注申请,公安机关审核期间有

  效期届满,是否会被中止功能?

  答:不会,在审核期的三个工作日内,居住证继续有效。

  问:申请人对签注审核不通过有异义的,可以要求书面答复吗?

  答:可以,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签注申请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受理点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问:申办居住证及签注能否代办?

  答:可以。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申请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其他情况不可以代办。

  问:我通过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需要缴纳代办费吗?

  答: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不得收费。

  问:居住证代办途径有哪些?

  答:代为申办居住证的,只能使用代办账号通过网络办理。

  问:居住证代办账号到哪里申请?

  答:须到用人单位、学校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开通居住证代办账号。

  问:居住代办账号申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问:居住证如何代为申办?

  答: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的,应当使用代办账号登录网上办证系统,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申领人身份信息,提交系统初核。经系统初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组织申领人核对、补充本人身份及照片等信息,打印申请表经申领人签名确认,提交系统,系统受理成功后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问:用人单位和学校代办的居住证怎么领取?可以邮寄吗?

  答:用人单位和学校凭代办受理回执和经申领人本人签名确认的居住证申请表,到受理点领取代办的居住证后自行发放给申领人。用人单位和学校不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代办的居住证。

  问:居住证代办签注审核流程?

  答:各有关部门自收到相关核实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签注条件核实,并向公安机关和各受理点反馈核实结果和依据。符合签注条件的,公安机关即时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用人单位、学校说明理由,由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点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问:非深户籍人员是否可以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

  答:可以。非深户籍人员可以通过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本人居住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使用实名认证居住证账号查询本人居住登记信息。

  问:居住证持证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居住证信息?

  答:可以。居住证持证人可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或到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查询本人居住证信息。

  问:申报义务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申报的居住登记信息?

  答:可以。申报义务人可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或到现居住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

  问:因居民身份号码重号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根据公安部公民身份号码重号变更的操作办法,回原籍变更身份证号码后再办理居住证。

  问: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会受何种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

  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办理的其他证件如何处理?

  答:由该证件的发证机关宣告作废或者收回注销。

  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取得的行政许可如何处理?

  答: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

  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申请享受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相关部门停止提供,并追回已发放的财物。

  问:非法扣押居住证会受何种处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他人居住证,扣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退还,并按照扣押居住证数量每证五百元处以罚款。

  问: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的,可以入户深圳吗?

  答: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具体以市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为准。

  问:居住地址变更后是否需要更换居住证?

  答:不需要。

  问:在深居住的非深户籍人员必须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吗?

  答: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遵循自愿办理原则。

  问:居住登记申报账号或者居住证申办账号忘记密码如何处理?

  答:可通过系统相关功能找回密码,或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登记或居住证受理点重置密码。

  问:我市非深户籍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办理居住证?如何办理?

  答:可通过学校统一代办居住证,也可以个人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以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条件申办居住证。

  问:当事人对涉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服务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2015年6月1日以前在出租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居住信息能否作为申办居住证的依据?

  答:可以。《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一年内,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或者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十二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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