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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修订《低保办法》 打破户籍地申请限制

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12-0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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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修订《低保办法》 打破户籍地申请限制

(青岛新修订《低保办法》 打破户籍地申请限制)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刘宇昕青岛报道

  近日,青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低保办法》)。新修订的《低保办法》,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低保工作规范管理,对推进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切实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悉,《低保办法》共八章64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审核确认、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八章节。新修订的《低保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明确了认定低保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一是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二是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同时规定了不予受理申请或不符合纳入低保的15种情形。

  优化了申请低保的流程。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权全部按程序委托下放到镇(街道)实施。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

  拓展了“单人保”的申请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放宽了持有居住证人员申请低保的条件。打破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非我市户籍、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规范了服务与管理的相关内容。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建立了对低保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规定: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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