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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在深圳怎么办理台湾通行证,办理条件及所需资料

栏目:应届生入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10-2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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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在深圳怎么办理台湾通行证,办理条件及所需资料

(非深户在深圳怎么办理台湾通行证,办理条件及所需资料)

  非深户在深圳办理一些证件还是比较困难,当前大陆暂时停止办理去台湾的旅游签证。如若因学业等事,必须要去台湾,非深户应该如何办理台湾通行证?

  (一)申请人在官网()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后台录入及复核校对资料。

  (四)审批部门审批。

  (五)上送制证。

  (六)发证。

  一、申请对象

  (一)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三)60周岁(含)以上非深圳户籍老人且该老人申请之日前在我市连续居住登记满半年。

  (四)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及未满16周岁子女(这里的就业指的是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当月前12个月内其亲属在我市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五)深圳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父母、子女、配偶。(此类申请对象中,赴台湾个人游签注申请仅限年满60周岁父母及未满16周岁子女)

  (六)广东省内户籍居民(此项申请对象不能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签注,但户籍地属广州、中山、惠州市的除外)。以上申请对象均不包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但属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外。

  (七)外省户籍居民。(此类人员仅限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申请)

  以上申请对象均不包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但属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申请事由以及条件

  (一)个人旅游。(已暂停)

  (二)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五)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六)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赴台证件或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四)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交验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如可完成系统核查,则无需提交)。

  (五)不同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1、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交验居住证原件。工作地在我市的省内非深圳户籍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可免交居住证。

  2、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深户籍大学生,提交学校出具的高等院校在读证明。

  3、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未满16周岁子女和深圳户籍居民的父母、子女及外省配偶,交验在深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申请提交其在深子女出具的书面关系说明)。

  4、外省户籍居民,提交与户籍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一致的材料。

  (六)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对大陆机构、企业派驻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及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对在香港、澳门或外国企业在台机构及大陆台资企业在台机构任职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无需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还须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

  3、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4、赴台湾学习的,提交深圳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单独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无须提交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及申请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该通行证原件。申请签注时,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30天以上。

  (九)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十)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十一)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并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十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并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十)其他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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