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落户业务一览通!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网络
(天津市人才落户业务一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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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才绿卡(A、B卡)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持人才绿卡(A、B卡)人员落户
办理机构
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
早9:00-晚17:00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持我市人才绿卡(A、B卡)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具备落户条件的人才公寓、市级人才服务机构建立的高端人才集体户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符合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随迁;
4、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5、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有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所需证明材料: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承诺授权书(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人才绿卡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在人才公寓落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分配人才公寓住房手续;
7、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按照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审核:
由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
四、领取材料:
从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费用情况
免费办理
办理依据
《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22号)
持人才绿卡(C卡)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持人才绿卡(C卡)人员落户
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的持我市人才绿卡(C卡)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4、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5、《天津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人才绿卡原件及复印件;
7、《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8、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10、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员落户
办理机构
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
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35周岁(含)以下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或45周岁(含)以下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此项业务分局事权,材料齐全的,逐级上报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具有境外学历人员申请落户的,不在分局事权范围。
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打印)或学历认证报告(需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审批: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2000】19号二ooo年四月七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局为天津经济跨越式发展保障和服务的措施》的通知(津公办【2001】564号)
应届毕业生落户(外省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两年内)
事项名称
应届毕业生落户
办理机构
落户所在地人口服务管理部门
早9:00-晚17:00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5、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原籍(未将户口迁到学校,无《户口迁移证》)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由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6、此项业务为分局事权,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3、《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院校毕业的需要到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编号盖章(含改派);
7、《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审批:
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
国务院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回津落户(毕业两年内)
事项名称
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回津落户(毕业两年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受理单位
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办理条件
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户口已迁到外省市院校,毕业两年内回入学前原户口迁出地落户的,不再提供《报到证》,申请人可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人口管理服务大厅申报
收费标准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程序
A、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县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B、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审核。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落户地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
4、原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在人口信息系统中能查询到原迁出记录的,无须申请人提供)
如原户口迁出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申请在现家庭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书面材料。
5、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非本人名下房屋的,还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迁移人与房主的家庭关系证明和落户地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投诉电话
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落户
办理机构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48号
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批准新录用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天津市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天津市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申请落户登记表》原件;
7、《中央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表》或《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8、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审批:
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
四、领取材料:
从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务员局关于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组通【2015】40号)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办理机构
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理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和具有华侨身份的,不能按照此项政策申请在我市落户。
3、符合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随迁;
6、具有境外学历人员(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落户的,参照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执行;
7、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6、天津市外专局《出国留学人员知》原件及复印件;
7、《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毕业证》、护照(含有效签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被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交《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12、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按照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提交相关材料。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72号)
博士后进站、出站落户
事项名称
博士后进站、出站落户
符合博士后进站、出站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或具备落户条件的人才公寓落户。
3、博士后出站人员的配偶或符合我市“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可以随迁;
6、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5、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户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6、《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在人才公寓落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分配人才公寓住房手续;
8、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按照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提交相关材料。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短缺专业大专学历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短缺专业大专学历人员落户
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所学专业为短缺专业(石油地质勘探、铁道建筑工程、水电工程、船舶制造),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在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岗位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短缺专业大专学历人员落户,需经分局民警调查其实际工作岗位与专业对口情况;
6、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逐级上报核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分局调查10个工作日,市局核准10个工作日)。
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公户【1998】570号)
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干部调动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干部调动人员落户
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干部调动人员,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或具备落户条件的人才公寓落户。
3、申请人符合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随迁。其中,随迁配偶为本市新招录或从外省市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中央驻津单位人员的,需要到市人社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后,再办理随迁落户;
5、市委组织部的调令原件;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
市人社局批准的工作调动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市人社局批准的工作调动人员落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工作调动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申请人为本市新招录或从外省市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中央驻津单位人员的,不受在津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4、申请人符合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随迁;
5、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6、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市人社局开局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7、《工作调动人员申请落户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打印)或学历认证报告(需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落户
50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申请人符合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随迁;
4、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5、申请人为本市新招录或从外省市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中央驻津单位人员的,按照市人社局批准的工作调动人员落户政策办理。
7、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逐级上报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8、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经本市人社局通过查验档案来验证职称);
9、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11、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按照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审批:
由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
四、领取材料:
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外省市生源具有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历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外省市生源具有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历人员落户
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30周岁(含)以下外省市生源具有我市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历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此项业务为分局事权,材料齐全的,逐级上报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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