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生再诉母校要求授予博士学位,院校论文指标引争议
栏目:研究生博士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2-12-22 来源:网络
(上海大学学生再诉母校要求授予博士学位,院校论文指标引争议)
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发表论文数量未满足院系“科研量化指标”,博士毕业后迟迟未拿到学位,在一审胜诉后,对母校提起了新的行政诉讼。南都记者获悉,该案于9月17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今年3月5日,浦东法院认定上海大学此前未按正式程序审核评定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即予驳回,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但在此案审理期间,该校重新组织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了对柴丽杰“不授予学位”的结论。随后,柴丽杰方提起新诉讼,直接诉请法院判令上海大学向其授予博士学位。
柴丽杰的代理人之一、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中心执行主任何渊对南都记者表示,前案关注的是程序是否正当,其判决结果因双方均未上诉已经生效。此次他们希望法院在实体上进行救济,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行政程序空转。
院校两级论文指标不同引争议
此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院系“科研量化指标”未经正式程序上升为校级规定之前、是否对学生具有约束力,以及上海大学做出的“不授予学位”决定是否有足够依据等问题,展开了近3小时的质证。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争议的原点在于学校与下属院系对博士学位申请者应当具备的学术水平(发表论文数量)要求不同,造成了评价标准的不明确。
据前案一审判决书披露,经法院审理查明,柴丽杰于2014年9月进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攻读应用经济学专业(法律金融学方向)博士学位,学制3年。2017年12月9日,上海大学组织博士论文答辩,柴丽杰持博士学位论文参加,以5票通过、0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其后,校方向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载明柴丽杰“已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两日后,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盖章出具成绩单,载明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但柴丽杰并未如期获得博士学位,因为经济学院认定,他读博期间仅在CSSCI(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篇论文,另有1篇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会议论文,总量并未达到《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所规定的3篇,属于“科研不达标”。近1年后,当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向校方邮寄了相关材料、再次争取该学位时,经济学院秘书(兼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也以同样的理由通过微信告知柴丽杰,驳回了他的博士学位申请。
多方反映无果之后,柴丽杰于2019年3月20日对母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颁发博士学位。他向法院主张,自己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数量虽未达到所在学院的要求,但已符合现行《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对文科类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要求,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中,并没有涉及发表论文数量,因此经济学院此举属于突破校级规定、自行提高获得学位的门槛。
再诉母校要求法院直接判授学位
前述案件于2019年7月24日在上海市浦东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上海大学在庭上辩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因柴丽杰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仅发表了2篇论文,未达到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所要求的3篇,且其中有一篇不属于经济学院规定的论文类型范围,才驳回了申请。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达标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学校组织审核评定。
今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判定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认为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将博士学位获得者应达到的“学术水平”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将之具体化。不过,浦东法院也指出,高校行使学术自治权也应严格遵守规范,譬如在此案中,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下设的应用经济学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而经济学院实行的科研量化指标与校级规定不一致,这些规定并不能仅仅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就上升为校级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在上海大学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核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并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柴丽杰方提起了新的诉讼,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上海大学向原告柴丽杰授予博士学位”。申请书中提到,被告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学位所依据的“学院标准”,已为前案判决确认为违法的标准,而如果适用校级科研量化要求,则柴丽杰无疑满足标准,上海大学已无任何学术和法律上的裁量空间。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行政程序空转,应当允许法院直接介入行政行为,直接判令上海大学向柴丽杰颁发学位。
新的诉讼请求于今年7月21日被浦东法院受理。柴丽杰的代理人何渊、曹竹平向南都记者介绍,根据我国《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查、结果通知和授予学位的主体,从行政法角度,这种高校的“学术自主权”同样是一种“准行政权力”,必须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之中。他们同样希望通过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对于“唯论文”现象的反思,呼吁采取更科学合理的学术水平评价标准。
采写:南都记者侯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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